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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发[2007]5号
【颁布时间】 2007-08-23
【实施时间】 200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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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监督、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专业机构工作的;
  
  (五)向本案的当事人推荐专业机构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  监督、协调员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  发现专业机构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监督、协调员应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提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的建议,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选择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有回避情形的,监督、协调员应当要求专业机构更换承办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一)泄露审判机密:
  
  (二)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专业机构:
  
  (三)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接受当事人或专业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
  
  (六)未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擅自对外委托;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l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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