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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发[2007]5号
【颁布时间】 2007-08-23
【实施时间】 200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五条  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协商选择程序如下:
  
  (一)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I、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
  
  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第十七条  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计算机随机法
  
  I、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
  
  2、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
  
  3、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
  
  4、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
  
  (二)抽签法
  
  1、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
  
  2、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
  
  3、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验签。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第十八条  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  采用指定方法选择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到场监督,专门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名册》中所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名单,由专门人员采用计算机随机法、抽签法中的一种方法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第二十一条  指定选择时,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范围的,专门人员应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信息,经专门人员审查认为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事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应当事人或合议庭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
  
  组织鉴定由3名以上总数为单数的专家组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业机构审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专业机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监督、协调员存留。审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或者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重新指定。
  
  第二十五条  向非拍卖类专业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以及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存在的瑕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物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文书资料。
  
  委托书应当统一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对外委托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正式对外委托前,监督、协调员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和专业机构鉴定所需的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做委托前的先期调查工作,将所调查的材料与其它委托材料一并交专业机构。监督、协调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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