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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发[2007]5号
【颁布时间】 2007-08-23
【实施时间】 200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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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
  
  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专业机构;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仍由原专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监督、协调员应当审查专业机构专家的专业、执业资格,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应当要求换人。专业机构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第三十条  对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监督、协调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机构和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
  
  第三十一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由监督、协调员通知审判或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须经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送交监督、协调员。需要听证的,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期限由监督、协调员根据案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l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专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监督、协调员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专业机构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一年内不再向其委托。
  
  第三十六条  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监督、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二)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五)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审查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八)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九)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
  
  (十)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价款;
  
  (十一)审核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
  
  (十二)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结案
  
  第三十七条  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第三十八条  以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监督、协调员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工作报告,载明委托部门或单位、委托内容及要求、选择专业机构的方式方法、专业机构的工作过程、对其监督情况等事项,报告书由监督、协调员署名;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印章;填写案件移送清单,与委托材料、委托结论报告、委托工作报告等一并送负责收案的专门人员,由其移送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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