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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4号
【颁布时间】 2009-09-23
【实施时间】 2009-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教育财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水平差距。要分解落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教育等部门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具体职责,统筹各种建设项目和专项经费,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大力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重视农村初中建设,在资源配置上向农村倾斜,积极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保证按计划实施。
  
  (二)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规划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服务半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每所学校的学区,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积极稳妥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避免盲目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对超过规定入学半径就读的学区内学生由县级人民政府妥善解决交通、住宿问题,保证居住偏远、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全面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标准,对区域内学校进行普查,制定每所学校建设计划,统筹资源配置,落实保障条件。要重点加强农村未达到办学标准学校的建设,在经费投入、仪器设备配置、教师补充和培训、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消除危房隐患,确保校舍安全。省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完成农村乡 (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微机教学室建设,各地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四)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保证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种专项经费按要求用于义务教育,同时要保证本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照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分配义务教育经费。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格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拨付程序,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拨款、使用、效益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建立教师队伍补充和流动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进一步改进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不断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县级提出需求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聘新教师的制度。实行校长任期制,中小学校长任期每届3至5年,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积极促进教师流动,引导城镇教师下乡支教。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制定。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规范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教师管理。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中小学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方案,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加强体育、艺术、健康和国防教育,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办好每一所学校,面向全体学生。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评价机制,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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