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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4号
【颁布时间】 2009-09-23
【实施时间】 2009-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领导。要强化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各类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和体育场 (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优先向学生开放,并创造条件免费为学生提供服务。中小学要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切实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日常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
  
  (八)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完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体系和管理机制。中小学要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教学用书,引用国外教材须经省人民政府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中小学下发教辅材料目录和征订单,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倡导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继续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实行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完善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中招生办法,大力推进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改革。
  
  (九)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体系和制度,加强教师岗位培训和校本研修,积极推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全面素质,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要优先支持农村教师专业发展,缩小城乡教师专业水平差距。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努力改善教师进修院校的办学条件。
  
  (十)依法控制学生辍学。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 “控辍”工作责任制,坚持以防为主,以学校为重点,强化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积极探索普通初中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具体途径和办法,拓展农村学生成才渠道,增强学校的吸引力。认真研究新形势下 “控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 “控辍”的实效性。加强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 “控辍”情况报告制度,加大教育督导的随机抽查力度。
  
  三、严格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十一)规范办学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教育部等国家七部门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抓好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科学界定现有改制学校的办学性质,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妥善解决经费投入、资产处置、自聘教师安排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教师工资、确保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进行审计核实,锁定学校债务,制定和落实化解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保证清理质量。
  
  (十二)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不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严格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严禁设置超级大校和超级大班。全省实行 “六三”学制。进行 “五四”学制实验须按照属地原则,由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和测试,不以考试成绩排名次,不跨校跨学段组织学生上课。所有初中不得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入学。
  
  (十三)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提前上新课,不得强制或变相推荐学生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培训班。学校不得为社会办班提供场所。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十四)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各级监察、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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