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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有关部门,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师生安全。要加强学校后勤管理,重视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食堂管理。要重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积极构建学校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六)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义务教育的统一要求,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招生、考试、学籍等方面的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要严格规范,不得干扰义务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法,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严厉查处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各种教育机构,依法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 四、强化义务教育行政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强化义务教育行政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义务教育执法责任制度,将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逐条落实,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分解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义务教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地履行执法职责,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对执法不力的要依法责令改正,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 《条例》有效实施。 (十八)加强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将贯彻实施 《条例》情况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制约机制。 (十九)建立义务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 《条例》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报告贯彻实施 《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情况。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将贯彻实施 《条例》,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于2009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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