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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十八)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离退休 (含提前离岗)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提留;若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 (含二级局)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八、关于收入分配 (四十九)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 (五十)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一)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五十二)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九、关于人才培养引进 (五十三)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文化产业项目策划、市场营销、资本运营、企业管理等专业人才。 (五十四)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产业人才的国际交流。教育部门对文化产业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吉合作研究或实习予以支持。 (五十五)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引进。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文化产业杰出人才引进纳入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之列,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十、其他事项 (五十六)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五十七)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比较特殊的政策问题,可研究个别适用的解决办法。本规定中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条款的适用范围按 《通知》规定执行。 (五十八)文化产业园区 (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十九)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属于服务业范围内的,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 〔2008〕28号)执行。 (六十)社会力量创办文化企业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 〔2009〕4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六十一)除有特殊规定的条款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六十二)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订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