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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设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优化国企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机关、所属单位培训和企事业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按规定承办经济和有关工程类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综合处。
  
  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掌握宏观经济走势;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情况;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报告和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指导国有资产管理调查研究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负责联系有关行业协会。
  
  (五)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六)企业改革改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继续完成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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