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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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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金融企业管理处。
  
  贯彻国家和省的经济、金融政策和工作部署,参与拟订投资调节类和地方金融类机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组织投资调节类和地方金融类机构(企业)资产年度统计,研究分析资产结构和质量;参与制定投资调节类和地方金融类(企业)经营目标和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收益和审计处。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产权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十)财务监督评价处。
  
  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十一)考核分配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十二)企业管理促进处。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十三)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董事监事工作处)。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十五)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有关中央驻冀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六)宣传外联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外事及对外联络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七)群众工作处(信访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共青团省国资委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联系企业复转军人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稳定(包括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工作,综合协调和处理国资委系统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老干部服务所更名为离退休干部处,职责不变。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厅驻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设综合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4个室(副处级)。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13名。其中,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5名、党委副书记2名,处级领导职数7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系统团委书记各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0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书记1名(副厅级)、副书记3名(正处级)、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处级,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专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案件审理室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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