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办[2009]257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
  
  
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局内工作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为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责任制,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全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所、队、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局办公室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具体承担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财务会计机构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工作,并定期进行分类和数量核算;使用单位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和日常管理,配合财务、资产等管理机构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经资产管理机构专管人员登记后方能领用或调换。
  
  4、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机构一般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物保持一致。每年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固定资产盘亏表,报局领导批准,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公勤人员用房等)。
  
  (二)办公通用设备: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电教设备(幻灯机、投影仪、其他电教设备)、传真机、电话机、摄像机、照像机、放象机、空调器、去湿机、取暖器、 碎纸机、网络通讯设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