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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09]37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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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制定并执行促进就业政策、安排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教育制度、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促进就业工作主要目标纳入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健全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后,凭证享受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发[2006]1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批准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有规定期限的除外)。
  
  (八)继续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和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底以前根据赣府发[2005]21号和洪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审批了的各项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有规定期限的除外)。具体政策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九)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贷款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加快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切实解决好担保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按照国发[2008]5号文件规定和《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9]15号),扩大贷款扶持范围和贷款额度。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所有创业者(包括返乡农民工),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并找到担保人或资产抵押的都可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并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已经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创业的,可以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在还清第一次贷款的前提下,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其贷款额度根据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贷款金额。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据实财政贴息(中央、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对吸纳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及小企业孵化基地,可享受200万元额度以内据实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
  
  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小额贷款担保金由地方同级财政筹集安排。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展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并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充实担保基金,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的5%-10%的比例安排,贷款的奖励金额按当年新发放担保贷款总额(含个人贷款和企业贴息贷款)的1%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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