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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市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及时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促进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常态监管工作制度,认真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证促进就业工作和就业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送温暖工程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困难职工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鼓励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困难人员等方面的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抓好《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就业促进法》和《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基层工作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就业服务水平。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与《就业促进法》和《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确保《就业促进法》和《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全面、顺利贯彻实施。 (三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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