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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创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有关配套政策,鼓励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缓解工业园区“招工难”问题,积极推动以创业促就业。对我市工业园区内新招用40岁以上本市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农村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驻市技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学生,凡与本市工业园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学杂费补贴。对50周岁以下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提供一次200-10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推荐介绍和培训农村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按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人均70元的补贴。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向优秀农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入园创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 (二十三)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组织领导体系,统筹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进一步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机构、培训基地、师资力量和培训资金,积极推行标准化培训教材、标准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培训模式和标准化培训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体系。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战略,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培训原则,集中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实施扫除青壮年劳动力技盲计划;开展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及农村劳动力“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开僻“绿色通道”。结合“春风行动”等就业系列活动,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送创业项目、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到本市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二十四)完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办法。全面落实国家培训补贴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毕业期间学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制度,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由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选定依法成立,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政府免费培训的定点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在培训结束后按培训合格人数支付60%的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半年内就业达到50%的,全额支付剩余40%培训补贴。要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不同专业(工种)技能培训的特点,科学确定培训计划、课时及培训鉴定补贴标准,以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二十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计划,根据不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积极完善和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和不同地区特定时期内社会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帮扶和岗位对接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