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实现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 第四章 高管条件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董事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10方面内容: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股东承诺书。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五)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六)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七)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九)提供主发起人及所有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法院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材料,主要包括以下8方面内容: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六)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申请材料,一式11份,其中:省政府金融办3份,市金融办7份,县(市、区)主管部门1份。 第六章 经营要求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发放变相违规搭桥贷款,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其资金只能用于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资金运用安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市、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