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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9]86号
【颁布时间】 2009-09-05
【实施时间】 2009-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港澳服务业准入先行先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港澳服务业准入先行先试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市港澳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五日

  
  
  
  
江门市港澳服务业准入先行先试工作意见
  

  2008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内地部分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以下简称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具体范围包括教育、医疗、环保、旅游、建筑、会计、运输、广告、分销、个体工商户、人员提供与安排、社会服务、电子商务等13个领域共25项政策措施,涵盖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推进专业人士资格互认及后续工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等4个方面。其中17项政策措施纳入“CEPA补充协议五”中,另外8项与“CEPA补充协议五”一并公布。
  
  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各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市引入竞争机制,引进专业人才,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港澳服务业优势,拓展港澳服务业发展空间,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为我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积累经验,稳步推进我市服务业对外开放。为切实做好我市港澳服务业准入先行先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组织架构和分工
  
  (一)建立市推进港澳服务业先行先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在上级的指导和支持下,与港澳特区政府高层保持密切的沟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落实CEPA相关工作的方案、决议,对服务业开放各事项进行解读和宣传,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正在实施中的工作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制定相关的操作指引和专项扶持政策等。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市外侨局局长(市港澳办主任)及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市残联、江门海关、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收集工作进度情况和实施中遇到的政策及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
  
  (二)成立市、区两级CEPA咨询服务中心。市CEPA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市外经贸局,各市、区CEPA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各市、区外经贸局,分别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落实先行先试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职责分工
  
  (一)落实CEPA服务业开放各事项的实施办法。
  
  我市涉及的12个领域各项政策的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制订我市有关服务业开放事项的实施细则和扶持措施,明确具体的实施对象、实施步骤、实施方式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1.国务院批准涉及建筑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2项:
  
  (1)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负责单位:市规划局;
  
  (2)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负责单位:市建设局。
  
  2.国务院批准涉及医疗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4项: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2)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内地与港澳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3)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投资总额不作要求。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4)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负责单位:市卫生局。
  
  3.国务院批准涉及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2项:
  
  (1)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内地企业实行。负责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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