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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内地企业执行。负责单位:市人事局。〖JP〗 4.国务院批准涉及分销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委托广东省审批有关分销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局。 5.国务院批准涉及环保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2项,其中涉及我市的1项:同意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开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资质。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6.国务院批准涉及社会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负责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残联。 7.国务院批准涉及旅游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与我市有关的3项: (1)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2)支持广东省开展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包括优先安排编制粤港澳旅游规划等。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将“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广东全省。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外侨局。 8.国务院批准涉及运输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3项: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试点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2)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3)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站场项目。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9.国务院批准涉及个体工商户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负责单位:市工商局。 10.国务院批准涉及教育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2项: (1)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港澳人士子弟学校。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由教育部与广东省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共同审议广东省与港澳合作办学校机构和项目。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1、国务院批准涉及广告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授权广东省负责外商投资广告服务项目的审批。负责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12.国务院批准涉及贸易投资便利化(电子商务)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1项: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争取年内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负责单位:市信息产业局。 (二)制订促进港澳现代服务业投资的配套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12个服务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政策,对港澳现代服务提供者在政府服务、市场准入、人才培训、项目规划、配套设施等方面予以支持。由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局配合。落实时间:2009年12月底。 (三)建立CEPA项下港澳服务业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 1.提供为CEPA项下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一站式投资咨询和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初审和审批时间等。绿色通道首先在区一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由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落实时间:2009年12月底。 2.结合江门市行政审批改革的进程,编印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法规指引和各事项的申报指南,方便港澳服务提供者查询,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公布。由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落实时间:2009年12月底。 三、落实CEPA 各项政策的要点和分工 根据江门市服务业的发展定位,重点加强与港澳在金融、物流、旅游三大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一)引进港澳金融机构。 1.对港澳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招商,争取外资银行在江门设立分行或分支机构。负责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各市、区政府。 2.与香港联交所、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提供江门企业境外投融资服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