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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1.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件1 天津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全市各区县、有关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摸清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1. 粉尘危害严重的石料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喷砂、铸造、玻璃及玻璃制品、耐火材料、陶瓷制造、磨具制造等生产企业; 2. 使用和生产高毒物品的蓄电池制造、皮革加工、玩具、制鞋、箱包、家具、粘合剂、涂料、油墨、喷涂、塑料、催化剂、化学助剂、农药、橡胶制造、医药、装饰材料加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钢铁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关职业危害及防护内容真实、具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规范、具体; 8.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9.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10.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1.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2.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3.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4.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5.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及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 16. 2002年以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时善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朱智峰、市卫生局副局长林立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吴承明、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淑玲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行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关机构,具体领导辖区的尘毒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并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于2009年11月15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