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配合尘毒治理专项行动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市、区县两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保障专项行动的效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四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各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各区县要在动员部署后,将《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下发到企业,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生产经营企业要将《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及整改方案于2010年3月前报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促检查。 (三)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8月) 各区县专项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和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及整改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对此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1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五)国家将在2010年10月-12月到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检查,各区县、有关企业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本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各部门的分工为依据,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对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的重点内容逐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加大治理。首先,要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摸清本区县内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的各类企业情况。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对此类企业按照《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自查复查表》中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其次,认真解决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中涉及职业危害不告知的突出问题,规范、细化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通过对职工劳动合同督察,力求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参保率达到100%。企业应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章内容,内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具体。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使得各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能够共享。要加强市与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各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专项治理的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最少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