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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字[2009]244号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为加强中央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中央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并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符合中央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二) 符合中央、省产业政策导向;
  
  (三) 符合我省外贸发展政策;
  
  (四)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 符合WTO有关规则。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业务的各类企业、出口基地、中介组织和其他项目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对已享受中央和省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拓除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港澳之外的新兴市场,支持企业或中介组织到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开展贸易促销活动;
  
  (二)支持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出口品牌培育活动;
  
  (三)支持国家或省里认定的科技兴贸、机电产品、农产品出口基地,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农轻纺产品等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和行业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五)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为:
  
  (一)开拓新兴市场项目
  
  1.对企业和中介组织(项目单位)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新兴国家对外贸易展(博)览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给予70%的资助,其中对省商务厅组织的重点展会给予100%的资助;对参展人员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参展地域给予分档资助,每个摊位支持1人,每家企业重点展会最多支持4人、一般展会2人。
  
  2.对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在新兴市场开展境外促销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费用。
  
  (二)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
  
  1.对建设境外营销网络(贸易公司、专业市场、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下同)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机构)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组织贸易展示中心、专业市场前期考察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等,具体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每个项目只支持一次。
  
  2.对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营销机构当年度租用办公或营业场地、仓库、专卖店发生的租金及装修费;常驻海外人员的保险费用(每个境外机构仅限2-3人)、境外营销广告宣传费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或购置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每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整体营销平台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3.对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实际投资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只支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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