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为加强中央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中央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并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符合中央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二) 符合中央、省产业政策导向; (三) 符合我省外贸发展政策; (四)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 符合WTO有关规则。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业务的各类企业、出口基地、中介组织和其他项目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对已享受中央和省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拓除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港澳之外的新兴市场,支持企业或中介组织到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开展贸易促销活动; (二)支持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出口品牌培育活动; (三)支持国家或省里认定的科技兴贸、机电产品、农产品出口基地,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农轻纺产品等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和行业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五)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为: (一)开拓新兴市场项目 1.对企业和中介组织(项目单位)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新兴国家对外贸易展(博)览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给予70%的资助,其中对省商务厅组织的重点展会给予100%的资助;对参展人员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参展地域给予分档资助,每个摊位支持1人,每家企业重点展会最多支持4人、一般展会2人。 2.对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在新兴市场开展境外促销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费用。 (二)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 1.对建设境外营销网络(贸易公司、专业市场、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下同)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机构)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组织贸易展示中心、专业市场前期考察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等,具体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每个项目只支持一次。 2.对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营销机构当年度租用办公或营业场地、仓库、专卖店发生的租金及装修费;常驻海外人员的保险费用(每个境外机构仅限2-3人)、境外营销广告宣传费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或购置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每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整体营销平台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3.对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实际投资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只支持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