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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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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餐饮、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应当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视屏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广播电影电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出租汽车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和的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四、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机制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逐级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查处取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努力消除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违法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配合,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照工作时,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在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中,遵循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准确适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规模经营户,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应给予政策性扶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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