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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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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附件 1、中卫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2、中卫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附件一:
  
  中卫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合力,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的
  
  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综合利用监管执法资源,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使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二、成员组成单位
  
  中卫市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局、监察局、经委、旅游和商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文体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劳局、交通局、农牧林业局、质监局、环保局、食品药监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
  
  三、联席会议成员
  
  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协调及相关会务的办理,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四、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分析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存在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4、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组织对各联席会议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6、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电话7012497、7012162,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上情下达,沟通协调,编报相关信息等;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六、联席会议召开形式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召开,建议由办公室提出;各有关单位拟研究的议题可向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视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随时会议。
  
  附件二:
  
  中卫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加强对各相关单位信息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查处,谁报送”的原则,加强信息报送与交流,将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监督检查的情况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视情况,向政府编报信息。
  
  二、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受案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形成简报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编发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应当形成简报,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当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整治和归类,并及时转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
  
  七、对因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各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或信息员,及时将本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信息汇总报送制度,及时为市委政府分析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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