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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④商住建筑的居住部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商业部分可在底层门楣处设置店面招牌,要求一店一招;对条件许可的,可设置平行式和垂直式的门店招牌; ⑤工业、仓储建筑等一般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在主体建筑物外墙和屋顶可设置与企业形象视觉符号相关的招牌、指示牌。 三、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户外广告禁止设置的规定 1、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设施; (2)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 (3)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4)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处; (5)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6)道路人行道上;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利用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交候车亭、电话亭以外,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牌、路名牌、旅游牌、消防栓、邮筒等设施5米范围内; (2)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3)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4)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3、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建筑物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影响; (2)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高度; (3)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4)在危险建筑物上设置; (5)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 (2)影响绿化生长; (3)直接遮挡绿化景观;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5、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或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大型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公园、滨河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二)允许设置的规定 1、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 (1)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将其设置方案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并报审; (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应将其设置方案结合立面改造设计一并报审; (3)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广告设施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5米,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0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2、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筑屋顶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应将户外广告牌面高度纳入建筑总高度考虑,在不影响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方可设置; (3)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计算,必须有防雷、泄风压设施,并出具气象部门的审核意见,且应将设置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建筑物坡顶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商业街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2)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建筑工地内设置的支架广告牌; (3)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2、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影响市民安全。 (4)不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四)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2、凡空置广告位宜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五)设置质量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 1、安全性 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