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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持久性 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3、协调性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配置合适的亮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4、识别性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和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信息传播。 5、整洁性 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四、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一)载体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二)载体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三)设置申请 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先征求权属单位(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载体使用权证明; 2、载体位置关系图;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4、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设置审批 审批部门应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定通知书,户外广告设施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申请。 (五)设置期限及要求 一般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立柱广告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牌(屏)原则上不超过6年,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及设置年限。期满需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六)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应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发布公益广告义务 空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全市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八)临时设置申请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提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权属单位(个人)意见; 5、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彩色效果图、现状彩色照片(5R);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临时设置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向有权审批的气象或飞行管制等部门申办设置许可。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十)房地产广告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开发项目的,应按本规定第四点第八、九条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规定第四点第五条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十一)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按规划布点统一设置、发布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