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二)发布登记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后,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十三)保护与拆除补偿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必需拆除的,撤回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者应当服从。对已到期的不予补偿,尚未到期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维护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五、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一)属于规划重点区段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重点区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规划控设区范围的,应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设区范围的,应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完善载体使用权招投标制度,标底价按综合市场价和评估价确定,投标人必须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资格的广告公司。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