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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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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布登记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后,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十三)保护与拆除补偿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必需拆除的,撤回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者应当服从。对已到期的不予补偿,尚未到期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维护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五、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一)属于规划重点区段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重点区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规划控设区范围的,应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设区范围的,应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完善载体使用权招投标制度,标底价按综合市场价和评估价确定,投标人必须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资格的广告公司。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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