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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强对城乡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城乡规划中环境保护和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城乡规划划定的各种空间类型区,实施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巩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工作,不断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听证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办法。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及受理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 (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健全完善法规体系 修订颁布《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配套政策。明确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履行施工监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重点环节监管 (1)加强合同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制定《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的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强化对合同备案特别是重大变更备案的管理,对涉及公共利益等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强制备案,将合同履约监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严肃查处转包(重点是外省入吉企业违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注册工程师(建筑师)执业制度。修订《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颁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办法》、《吉林省岩土工程勘察大纲、详勘报告编制示范文本》、《吉林省岩土工程实验室设备、人员标准》。对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单位,依法重新核定资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对施工图审查环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整治不合理的压价竞争、虚假钻探和试验等方面问题。 (3)加强施工许可监管,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制度和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施工许可法定条件,严厉查处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施工许可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和施工许可证颁发责任制度,确保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制止假借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4)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中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一致,严格查处擅自变动相关管理人员的行为。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文明施工。 (5)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制定规范劳务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实行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化管理,坚决查处各种形式的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定出台《吉林省建筑业农民工技能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建筑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与就业服务机制,结合百镇建设,培育我省建筑劳务培训基地,全面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6)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管理。完成《吉林省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细则》的修编工作,建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检查制度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第三方职责,承担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监理制度,使工程监理单位发挥独立监督作用。 (7)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严控投资规模,发挥投资效益,避免“三超”建设工程。严格查处低于建设工程成本价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实行招投标控制价备查制度。严格限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间。 (8)加强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重点解决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节能产品市场准入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