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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办[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09-16
【实施时间】 200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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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监管
  
  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能,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实施“市场”与“现场”的监管联动。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等主体质量责任。严格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各方主体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有关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招标资格审查、评标专家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等招投标重点环节的法规制度。配合牵头部门制定我省《进一步规范建设招投标行为的若干意见》。逐步探索计算机辅助和异地远程评标、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和定标等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拓展“阳光交易”的良好环境
  
  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加强信息的集中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必须通过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推行《吉林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改善评标办法,规范业主代表的评标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行的评标办法,试行“两阶段评标法”。重点现场监管业主评委的评标行为。设立《招标投标资深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档案,定期培训,实行准入和清出的动态管理。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设置进入核准和备案。
  
  加强过程检查和标后跟踪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贯彻、业务培训以及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执法人员定期考评,不称职的要调离,执法犯法或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
  
  4、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长效机制
  
  建立专项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突出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投标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和招标投标投诉复审制度。建立举报平台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严肃查处投诉、举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至2009年9月底)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住建厅厅长柳青任组长,曲汗青、褚民华、王涌慧、范强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处长为成员。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副厅长王涌慧兼任。参加部门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吉林电监办等单位明确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并作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详见附件)。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落实方案。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布置,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治理重点、措施、分工、时间要求和机构人员。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部署任务,加强宣传。9月4日,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住建厅厅长、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柳青,代表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发言,进行动员和部署。9月下旬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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