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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重新设定了消防行政许可的内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许可程序、决定机关、办理时限、有效期限、法律效力等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0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款第1点、第2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须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的规定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