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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达到消防安全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许可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的; (二)由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的: 1.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许可由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作出的,由原许可机关受理; 2.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验收属于备案抽查的,由场所所在地的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请人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