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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公安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材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 1.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整体或局部设置在建筑物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或地下室,或建筑总面积超过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下列场所: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二)由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的: 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但在本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或者验收意见--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依法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需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工程的范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消防设计工程: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无有效期限;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