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汽车产业协作服务处
  
  负责全市汽车行业的企业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学习考察、合资合作洽谈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协调地方汽车零部件产品为整车企业配套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方面的问题;负责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协助推进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
  
  (十二)装备工业处
  
  组织拟订全市除汽车行业之外的装备制造业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指导行业技术进步;依托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协助推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区建设;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和设备改造;负责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十四)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材料产业发展办公室、长春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拟订相关行业(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建材、新材料、轻工、食品、纺织)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与服务;组织拟订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参与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指导行业技术进步;负责推进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创业服务处
  
  负责指导全民创业工作;负责中小企业诚信制度、创业基地和孵化基地建设;指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广泛吸纳社会人员就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服务。
  
  (十六)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
  
  负责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拟订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相关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后期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七)交通邮电处
  
  负责多种运输方式、邮政和通讯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协调全市铁路专用线共用和铁路道口管理,协调全市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外贸货物运输的协调工作。
  
  (十八)融资服务处
  
  提出改善工业企业(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促进建立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协调解决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促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沟通国家、省对口部门投融资政策和项目申报工作;指导企业对外融资交流合作和引资活动;负责拟上市企业的规划、引导、培育和服务工作;指导拟上市企业资产重组;负责研究对拟上市企业的相关鼓励政策,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拟上市企业信息的采集、分析等工作。
  
  (十九)开发区工作办公室(长春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我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结构布局等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快开发区发展建设的政策建议;及时了解研究国家、省制定的开发区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督查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的落实,协调解决开发区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统计开发区基本情况并进行综合汇总,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负责开发区申报、设立的归口管理;承担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医疗保险、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负责协调局内承担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