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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3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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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考核奖惩处(市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
  
  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组织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规定;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我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评估工作,确定评估等次并兑现评估结果;指导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评估工作。
  
  (八)培训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依法审查、认定培训施教机构并指导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师资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审定市直机关举办的公务员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市直机关及其在长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拟订我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留学生回国与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申报等工作和市级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负责全市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及市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申报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事业单位职员级别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所辖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调控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政策性安置的有关工作;负责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管理;贯彻实施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标准;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订地方性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订就业前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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