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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失业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措施;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报省批准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负责失业保险有关统计工作;协调组织和拟订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负责审核全市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十七)医疗保险处 负责拟订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贯彻执行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 (十八)工伤保险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拟订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贯彻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政策;负责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资格认定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属地企业工伤事故调查及工伤认定;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所辖县(市)区劳动鉴定工作及个人对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复查鉴定申请的办复工作。 (十九)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受理属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息等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访工作处 负责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依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受理、处理、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承办、转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批转的有关信访工作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群众来信、电话、传真、网络投诉、咨询等其他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复工作;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协调有关部门及本部门、本系统各处(室)、单位处理来信来访事宜;负责有关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现场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处(市外国专家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引进外国智力方针政策,编制全市引进外国智力计划和拟订我市引进国外智力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和表彰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出国培训的归口管理;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对外联络和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二十四)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32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42名(含正处长级仲裁员2名、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