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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2009]第7号
【颁布时间】 2009-09-15
【实施时间】 2009-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8月5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审评专家库,成员由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工作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单位同意,本人愿意参加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工作;
  
  (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评合格。
  
  在食品相关领域确有造诣,经工作单位推荐或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邀请,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备案企业根据企业标准的不同要求,从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领域的专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第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行政区域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企业应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保密件)(一式十份)及其电子版和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公开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标准验证报告,包括三批三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
  
  (六)企业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审查意见;
  
  (七)产品样品及包装1份;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制定全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与国际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及修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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