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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强化突发事件组织指挥职能,提高救援、处置工作效率,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 及时迅速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向市应急办报告,确保市领导同志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指挥处置工作。 统一有序原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要求,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使各个处理环节形成衔接紧密、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 协调联动原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县、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纵向沟通衔接,横向协作配合,形成应急处置工作合力。 效率优先原则。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刻不容缓,要特事特办,简捷直接,处置工作要以及时快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首要目标。 二、信息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要求,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迅速向本单位领导同志报告,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初次报告要接报即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市应急办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对各单位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初步评估,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报告程序。对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以及处置部门负责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报相关市领导同志。对较大突发事件,要立即通过最快捷方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特殊突发事件,在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告的同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和特殊突发事件,要根据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和市委报告。 三、组织指挥 突发事件现场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是做好突发事件救援处置的重要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应视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等级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组织指挥工作。市应急办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有效开展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对一般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责任部门、有关处置部门负责同志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对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到现场负责决策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责任部门、有关处置部门和市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在现场具体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应到现场负责决策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责任部门、有关处置部门和市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在现场具体组织救援、处置工作。 四、相关要求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规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快速反应,科学调度,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落到实处。 进一步搞好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沟通,加强合作,形成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在明确相应职责任务的同时,要逐级严格落实相应责任,遇有问题,严肃追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通知,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处置工作的相关规定,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