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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42号
【颁布时间】 2009-10-03
【实施时间】 2009-10-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出版局等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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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民自主管理。农家书屋、村文化室按照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模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村民民主推荐书屋管理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承担筹建和监督的职责。
  
  (四)创新机制发展。农家书屋设立后,为保证出版物的及时更新和书屋生存发展,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家书屋开展出版物经营活动,通过经营收入进一步扶持农家书屋良性发展,延伸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络,方便农村读者选书购书。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天津市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副市长张俊芳任组长,市出版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工商联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我市的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出版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具体工作。
  
  (二)区县出版局、文化局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本地区的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
  
  六、实施方式
  
  (一)我市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采取统一规划、定位定点、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全面落实的原则,扎实推进,确保质量,建好用好农家书屋、村文化室。
  
  (二)每个农家书屋、村文化室需用资金6万元,以区县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对财力比较困难的区县,市财政适当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出版物和文化用品的购置。
  
  积极发动和鼓励社会捐助,对于捐建农家书屋、村文化室贡献较大的捐建者,可在农家书屋、村文化室铜牌上铭刻捐建者的名号。鼓励企业通过捐建农家书屋实现村企挂钩,共同开发农村资源。同时,将社区图书室援建和社区读书活动纳入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严格资产管理。农家书屋所配出版物属于区县图书馆固定资产,由区县图书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同时,统筹图书资源,建立定期交换、流动的图书长效配送机制。村文化室小型乐器等文化用品属于区县文化局资产,由区县文化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农家书屋所需出版物,由市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我市农家书屋出版物目录,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对捐赠的出版物要进行审查,防止不良出版物进入农家书屋。
  
  (四)建立完善农家书屋、村文化室管理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管理能力,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充分发挥功能和作用。
  
  (五)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典型农家书屋,可作为天津图书馆和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农村分馆,定期配送相互交流的图书。
  
  (六)农家书屋建成一段时间后,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可在书屋管理人员自愿的前提下,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保证书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借以拓展出版物发行网点,丰富和活跃农村出版物市场。
  
  (七)本市各出版社要大力开发适合农村、农民和农业需要的各类出版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提供优秀的精神产品。
  
  七、基本要求
  
  (一)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的惠及乡村的民心工程,是与广播电视村村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同等重要的农村文化建设重大工程。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和区县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联以及农村工作、科技、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把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好。
  
  (二)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将任务细化、量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责任到人,加强督办,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作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创建文明村镇"五个一"(一个村民学校或培训中心,一个文体活动中心,一个综合服务站或规范化农贸市场,一个花园,一个宣传橱窗或文明示范路)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好农村现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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