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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42号
【颁布时间】 2009-10-03
【实施时间】 2009-10-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出版局等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认真搞好宣传、表彰工作。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开展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情况和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对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对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
  
  (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6号),坚持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确保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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