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补充社会保险。对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养老基础上,可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参加补充社会保险企业年缴费额不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部分,可进入企业成本,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入个人帐户。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将一次性奖励基金划入补充社会保险,进入个人帐户,用于对高技能人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补充。高技能人才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对从乡镇流向城镇的,可参加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社保机构要及时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十二)建立首席技师政府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带头人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每三年在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对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且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进行首席技师评选,采用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推荐和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的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每次评选10名左右“南昌市首席技师”, 对于评选出的首席技师,由政府发给一次性奖励经费5000元,奖励经费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增加投入 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十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要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发展当地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各类企业要依照《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要求,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足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开展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少于2. 5%。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各级财政要从促进就业资金、行业、企业征收的职工教育经费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津贴、工业园区大型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新招工人的培训、培训园区及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缴纳了基金的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及下岗失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 (十四)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放宽高技能人才落户条件。对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凭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在本市工作满一年的证明(以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为准),办理进昌落户手续,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引进到我市落户的高技能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其子女就读可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对按规定引进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市人才引进奖励扶持基金中安排安家补贴,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安家补贴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鼓励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鼓励引进高技能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采取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经济开发和收入分配,比例可达40%,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六、加强组织 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环境 (十五)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南昌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把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整个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纳入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规划。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机制和环境。使技能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流得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