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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各项医保费用 (七)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八)经济贸易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九)纠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诚信体系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必须组建药事管理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编制基本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定期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质优价廉的品种。 (三)采购药品(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系统完成,不得采购挂网目录外药品。 (四)严格按“备案采购药品”规定程序采购未纳入采购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药品或临床急抢救药品。 (五)购进的药品,必须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制度,验明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合法票据和药品合法生产批件及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并逐批做好验收记录;医疗机构必须为购进的药品提供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的仓储条件;购进的药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并按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设有常温库(房)、阴凉库(房)、冷库(房)和避光、通风、防鼠、防蝇虫、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六)严格执行挂网药品的价格。 (七)必须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基本药物的货款应在收到药品之日起60日内结清,其他药品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90日内结清。 (八)不得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不得以“赞助费”、“科研费”、“进药费”以及“开单提成”、“科室提单费”等各种名义收受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第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行风评议等有关考核记录。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七)款规定的,由纠风、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对该医疗机构全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行风评议等有关考核记录。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评审等有关考核记录。 (四)违反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生产商、经销商的责任,引发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五)违反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违反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的,由监察(纠风)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资格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不得以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或虚伪承诺,骗取挂网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