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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药采组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一旦公布列入采购挂网候选品种目录的药品,自领取挂网候选品种通知书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无不可预见因素而不供货。
  
  (四)按网上公布的挂网药品品种目录所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在网上集中采购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药品剂型、规格、以及包装规格;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信息变更,须向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由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核实,报自治区发改委确认相应价格后进行更新。
  
  (五)必须与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同时按规定给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开具发票。
  
  (六)取得挂网候选品种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应选择资质符合要求、具有配送能力和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未经批准不得在自治区辖区内设置库房,必须按照药品质量要求的储运条件配送药品,保证医疗机构(包括边远地区医疗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内蒙古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承诺书并领取挂网候选品种通知书;按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规定的标准向内蒙古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缴纳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十)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当年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发现有该行为的,要求该药品生产企业以中标价供应该药品,对拒不履行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自行弃标的,直接将该药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对无不可预见因素拒不供货的,一次违规的,对该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四)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直接将该药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由此产生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对不按挂网候选目录中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价格供应合格药品的,一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五)违反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违反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该生产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七)违反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发改委、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经核实,先对该生产商给予书面提醒,若在提醒期尚未缴纳有关费用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八)违反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品种中标资格,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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