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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药采组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药品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质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应按时确认网上医疗机构的订购信息,及时按网上公布的采购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和价格配送合格的药品;不得因采购量小、金额少拒绝配送;不得影响临床用药。如在采购周期内需要变更配送企业信息,必须提前30日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
  
  (三)药品配送要求:节假日照常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必须按照药品储存运输条件储存和配送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四)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医疗机构开具发票。
  
  (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有关协议。
  
  (六)接受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承担所委托中标品种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所有医疗机构(包括边远地区)进行即时配送。
  
  (七)接受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该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进货,不得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货。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十)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经营企业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在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申请。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该药品经营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取消其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的,取消其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影响临床抢救用药的,承担相应医疗事故责任。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经营企业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实施全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定并遵守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及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建立并维护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信息系统,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为集中采购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建立工作保密制度。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过程中各种信息和数据应进行保密,并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数据保存期限3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数据,必须备份,并交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监察厅驻卫生厅监察室和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一份。
  
  (四)未经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发布任何信息和更改挂网数据。
  
  (五)除发改委审批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现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及时纠正和处理有关问题。
  
  (六)建立完善的网上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上报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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