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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9]114号
【颁布时间】 2009-10-08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2009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领域的主导作用,发展壮大国有文化企业,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国有参股文化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
  
  (一)各级政府授权出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文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文化企业作为增加出资的部分,以及文化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文化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各级政府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净资产;
  
  (五)国有资产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行政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各级政府所有,分级管理,企业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文化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文化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文化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文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政府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的文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会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国有资产变动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四)配合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推进文化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五)依照规定向所出资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
  
  (六)会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化企业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和收入分配意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
  
  (七)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政府出资文化企业有关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改革重组等事项;
  
  (八)负责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建立完善文化企业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九)其他有关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文化企业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文化领域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文化企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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