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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9]53号
【颁布时间】 2009-10-09
【实施时间】 2009-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产业对接,提高轻纺产品的应用配套能力
  
  本市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政府财力投资的项目,优先采购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规定的国产土工布材料、过滤用纺织材料、装饰装修用纺织品、高性能增强复合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以及照明器具、五金产品、塑料制品等轻工产品。(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
  
  支持轻纺行业与汽车、装备、造船、航空航天等行业加强对接合作,提高轻纺产品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的配套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六)加强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建立轻纺产业各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本市轻纺研究院、所,相关大学院系及行业协会的轻纺信息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强和相关国家信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相关出口贸易国、地区行业协会的合作。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准入条件、展示交流、供需对接等全面的信息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牵头负责)
  
  支持行业协会做好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工作。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制订产业规划。促进行业协会加强与各地同行的交流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的作用。(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五、组织实施
  
  调整振兴轻纺产业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调整振兴轻纺产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实际,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措施,形成合力,营造共同推进轻纺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实现轻纺产业调整振兴的三年目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建立轻纺产业运行监测、沟通协调和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加强预警分析。积极跟踪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贯彻实施方案的后评估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产业调整振兴的有关信息。(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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