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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55号
【颁布时间】 2009-11-28
【实施时间】 2009-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市指挥部视灾情派出若干工作组,到受灾较重地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立即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5.3 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新闻媒体将灾情、灾害发展趋势、路况信息、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开展等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5.4 响应终止
  
  当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视情况宣布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市指挥部。
  
  6.2 救济救灾
  
  民政及相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3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及蔓延。
  
  6.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的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供排水和市政设施、通信基站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正常功能。
  
  6.5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部门组织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灾前防灾、灾中减损和灾后赔付工作。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险企业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各保险企业要依法及时赔付。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7.2 资金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防灾救灾经费,一旦发生雨雪冰冻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7.3 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4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1)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在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应急处置中,指挥严重失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 预案管理
  
  9.1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要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9.2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雨雪冰冻灾害应急保障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号及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有计划地组织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9.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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