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民三[2007]3号
【颁布时间】 2007-02-28
【实施时间】 2007-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蒋志培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要抓紧抓好“办案”这个法院工作的中心,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同时兼顾审判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我们要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提高审判质量:
  
  一是,把好“事实认定关”,或者说“证据关”,这在一审中尤为重要。在最高法院民三庭处理的申诉案件,包括一些二审案件中,很多是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主要是证据认定不扎实,从而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被动。会议期间,大家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讨论比较热烈,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有关法院在大会经验交流中提到的一些作法,各地可以借鉴适用。曹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毫无疑问,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某些域外证据根据情况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应当说,是基于对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豁免其证明手续。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某些域外证据,主要是指可以从官方或者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如,从专利局的专利信息库、公共图书馆、互联网等可以直接获得的文献和出版物。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就没有必要再要求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是,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本身提出异议(而不是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举证期限的掌握也要注意,当事人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提交的一些涉案的关键性证据,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简单地以超过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为由不予接受和审查,尽量避免因此而导致启动再审程序。
  
  二是,把好“法律适用关”。我们在评阅一些地方法院上报的案例时,也发现有些文书存在或多或少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偏差,有的甚至是低级错误。对此,要引起大家的重视,一定要严肃司法,严格依法办案,把每一起案件办成事实认定清楚、全面,法律适用准确,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透彻的“精品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社会效果检验、经得起历史和公众评价的“铁案”。现在我们的案件多、压力大,但案件基本事实不能搞错,法律适用不能搞错。搞错了,数量、效率、质量都建立在沙滩上,还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要付出更大的工作代价。这里我主要强调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的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讲清楚法律冲突规范问题。但是,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一般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必须直接依据国内法裁判案件,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地域性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在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不需要程式化地表述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目前社会上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工作,总体上是认可和肯定的,但也有一些负面反映,认为有的案件标准掌握过低,个别案件甚至有当事人刻意制造诉讼的嫌疑。因此,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只有在案件审理确有需要时,才能认定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只有在注册商标需要跨类保护或者恶意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时,才涉及有无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凡是无须认定驰名商标也能够依法做出合理处理的案件,就不要认定驰名商标。一定不能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而认定驰名商标。要避免一些当事人基于广告宣传等市场营销目的或者为了获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奖励等优惠条件,利用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法主要是对他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保护,对抢注者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问题。主要是商标授权主管机关认定的问题。商标法并没有规定侵犯不注册商标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法院不能随便扩大对其的保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宜认定为驰名商标。
  
  2、处理好审判业务指导与调研探索的关系。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就一些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案件审理规定、指导意见等形式作出规定。这种研究、总结司法实践问题的工作积极性值得肯定。今后要进一步大力加强总结审判经验的工作。但也应注意,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只有最高法院才可以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也只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实际上依据地方法院的某些规定对于一些案件进行裁判,在社会上已经有一定的负面反映。同时,根据TRIPs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对于可以对社会普遍适用的规定,还存在正式公布甚至通知TRIPs理事会的问题。此次一些发达国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我国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信息等,这些地方法院出台的要当事人普遍遵守的一些规定,要不要向他们提供?我们应当要有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从维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和公开性出发,地方法院要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积极性放到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要比总结办理案件、比总结审判经验,不要比谁出的规范性文件多。要在抓好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继续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但要注意避免造成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嫌疑,一般可以会议综述、纪要等形式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和业务指导。对于确实需要作出解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积极向最高法院提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建议。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个我国政府承诺的透明度的问题,与其他审判工作不同,所以,我讲了这个问题,会前这个问题我与曹建明副院长交换过意见,他也同意我在总结时讲一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