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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民三[2007]3号
【颁布时间】 2007-02-28
【实施时间】 2007-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蒋志培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另外,我还想说一下最高法院批复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层级较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个别基层法院经最高法院批准也可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这主要是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总体上比较新,案件管辖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摸索。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对有关高院关于指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请示,基本上没有不批准的情况。但是,希望各高院在这类请示问题上也要注意把好关,坚持实事求是,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的原则,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目的,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审判组织和人员、审判水平和省内审判格局等因素,提出合理、适当的请示。不要不经充分审查论证就上报,避免给审批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问题
  
  这次会议精神十分重要,内容也很丰富,各级法院一定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通过会议促进工作的作用。
  
  第一,大家在回去以后要尽快向院党组作专题汇报。要原原本本地传达曹副院长的讲话内容,特别是他的讲话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的分析,要重点强调汇报。各位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院领导要想法设法,让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清醒地了解形势,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国际压力和国内要求,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借好这次会议的东风,汇报工作时要针对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就加强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提请党组一并研究决定。同时,要组织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认真、完整地学习和掌握会议精神和具体内容。这个问题一定要注意,不能把文件锁在领导的抽屉里,或者说只是装在领导的头脑里。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办案人员不甚了解每次全国会议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宁夏高院已经决定要把所有会议文件包括所有经验交流材料统一印发至所辖各级法院学习,以前他们也是这样做的。这种作法也很值得大家认真学习和借鉴。
  
  第二,请大家继续关注和协助最高法院民三庭修改好有关的司法解释稿。本次会议时间有限,大家言犹未尽。请大家回去再组织审判人员认真讨论,把讨论这些司法解释稿作为业务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刚才在对有关司法解释稿作说明时我已经讲过,请各高院于明年1月15日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报送最高法院民三庭。对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司法解释稿,内容较多,要与以前已经发布的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系列化的司法解释。我们将在近期启动这一司法解释稿的修改工作,深入审判一线,再次深入调研,修改后将适时正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三,对于大家在会议期间对最高法院民三庭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认真整理、研究,吸收一切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我们的司法解释工作水平、案件审理水平、审判监督水平和业务指导水平。特别是会议期间有的法院的同志提出希望予以明确的一些具体执法原则问题,许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本次会议上还不宜作出一个明确表态,也请大家理解。总之,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更加积极地向我们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得到了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大力支持。在风景秀美的鼓浪屿岛上召开这次座谈会,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在福建省也是第一次。地理和交通的特殊性以及住宿条件的有限性给本次会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和最大可能地满足代表需求,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领导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福建高院张化林副院长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并亲自过问安排会议的有关具体事宜,福建高院民三庭吴新民庭长、杨健民、叶毅华副庭长、厦门中院郝勇副院长、行政处陈锦聪处长和两级法院民三庭以及厦门中院行政处的同志们为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加班加点,不辞劳苦,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服务。福建高院、厦门中院、厦门海事法院和厦门海关还分别宴请了全体与会代表。海关总署厦门培训基地为大家提供了舒适、周到的食宿和会议服务。在此,请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全体会议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祝愿福建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最后,希望大家继续充分享受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为大家精心安排组织的后续活动,也一并祝大家返程平安、工作顺利、事业进步、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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