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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9年9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增强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完善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配置,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有序进行。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进行,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林地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
  
  3.坚持尊重农民、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不重新调整,不打乱重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5.坚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试点单位:在彭阳、盐池、永宁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其他各县(市、区)选择1个-3个乡(镇)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进行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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