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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组织实施。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9年9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增强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完善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配置,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有序进行。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进行,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林地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 3.坚持尊重农民、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不重新调整,不打乱重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5.坚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试点单位:在彭阳、盐池、永宁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其他各县(市、区)选择1个-3个乡(镇)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进行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