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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尚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不得以招标、拍卖、承包等其它方式发包。
  
  林地权属一经明晰,要及时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换发)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二)放活经营权。按照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已承包到户和通过合理流转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给林地经营者的集体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推动森林、林木资源优化配置。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公益林林木资源,发展林业经济。
  
  (三)落实处置权。除国家及地方重点公益林和有权属争议的集体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和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对农耕地上的经果林,允许经营者自主更新。对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林木采伐,须取得采伐指标和审批手续。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它方式发包集体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承包期内征(占)用林地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执行。对林木等地上物的补偿,除合同约定外,要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各试点县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所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同时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所属乡(镇)政府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林改、主动支持林改。加强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增强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一)实地勘界确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县、乡(镇)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勾图,明确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二)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民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三)争议纠纷调处。对林地承包或林权流转等引发的争议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的原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协商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领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因其它原因造成林权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发放林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试点任务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材料。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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