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自治区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好本地区林改各项工作。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强化指导、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真正建立起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具体工作。各试点地区要积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操作,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生产关系的大调整,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试点地区要及时发现和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尤其要注意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坚决杜绝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发生。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对在改革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作风不实、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乱砍滥伐林木、群体性上访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改革平稳运行。
  
  (四)舆论引导,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