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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09]205号
【颁布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各国、省属单位:
  
  
为了适应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服务发展文化旅游大产业的新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文明城市,切实提升现代文明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大同市殡葬管理办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的新社会改革,关系到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现代文明城市的创建、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殡葬改革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强化“政府主导,民政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事权和责任。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民政、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卫生、工商、林业、旅游、民族宗教、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村(居)委作为基层一线,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殡葬管理员,建立起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三级殡葬改革工作网络和管理体系。要把落实殡葬改革责任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评选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实行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监督体系,切实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落实。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强化宣传声势,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将每年的三月份确定为殡葬改革集中宣传月,并结合清明、农历七月十五和十月一等民间传统祭祀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通告、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殡葬改革工作中的正面典型,批露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执意实行土葬以及丧事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家喻户晓,自觉规范,令行禁止。要把乡镇(街道)、村(居)委作为宣传的重点,通过宣传教育,切实使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强化现代文明意识,树立推行火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三、实行殡葬改革工作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实行综合治理,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全面推进。
  
  民政部门要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好殡葬改革管理牵头抓总的职责,认真制定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抓好殡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公安部门要对利用丧事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骗取财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依法处理干扰、破坏殡葬改革、恶意阻挠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扣留非法运尸车,并对车主进行处罚。
  
  规划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审查和对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国土资源、林业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占用耕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有关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平坟还耕工作,并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公墓规划的审核。
  
  工商行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收缴、销毁纸扎祭祀品、纸钱及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城管部门要配合殡葬行政执法人员对城镇临街搭建灵棚、占道路祭、游丧扰民和抛撒、焚烧纸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对殡葬改革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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