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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 (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7〕20次)《关于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协调会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卫生局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二)设有告别厅、太平间的医院采取先停后关的方式,年内必须关闭、取缔所有医院告别厅和太平间。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各医院制定关于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后有关殡葬活动衔接方案、服务工作制度和流程图,明确各自的职责。 (三)加强火葬区医院的管理,死者亲属强运尸体,院方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医院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医疗单位、车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司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医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具有传染性疾病遗体的监控,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败的遗体,须经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消毒处理和严密包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并立即火化。 五、依法规范殡葬行为 (一)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新荣区新荣镇、新荣区花园屯乡、新荣区上深涧乡、浑源县永安镇、大同县西坪镇,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御东新区和恒山风景名胜区为火葬划定区域。火葬区内的丧事活动限定在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后全部进入公墓安葬或寄存于骨灰堂。坚决禁止偷埋乱葬行为,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已土葬的强制起尸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强行火化后,原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其家属不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其它居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死亡后,应在规定地点埋葬,对自愿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500米以内建造坟墓。从决定之日起,各县区按管辖区域对以上范围内现有的坟墓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禁止再建造新的坟墓,对新建坟墓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从2010年开始,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林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新闻等单位,两年内对以上范围内现有的坟墓进行专项治理,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以外,都要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切实达到拆坟还林、平坟还耕、净化环境的目的。 (三)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依法经营的丧葬用品必须标明价格。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制造销售使用丧葬用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销毁,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兴建经营的骨灰堂、吊唁厅、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禁止在城市街道、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摆放迷信殡葬用品,举行发丧送葬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田头等场所祭祀时焚烧纸钱和冥币;禁止占道路祭、游丧扰民和抛撒纸钱等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违规行为;殡葬管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冷藏和火化业务,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承办。在医院病故的,亲属或医院要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暂存遗体;在家中病故的,家属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拉运遗体。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卫生、交通部门对辖区内的殡仪车辆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殡仪专用车辆的管理,设置专门的标志,坚决取缔非法运尸车辆。 (六)实行土葬改革的地区,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加快公益性墓地建设步伐,如一时建墓地有困难的,应划定具体的荒山荒坡为丧葬坟场,并告示居民,只能在公益性墓地或指定的区域葬坟。凡擅自乱埋乱葬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